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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撬豪车盗卖车内物 惯犯“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2-04-27 11:4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青根)   4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长华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长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长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后又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杨长华不思悔改,再次窜至江西宁都、石城两地实施盗窃犯罪,且均以高档汽车内的财物为盗窃目标。2012年2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长华窜至江西省宁都县城,用螺丝刀砸开停放在某餐馆门口的一小汽车左侧驾驶座车门玻璃,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40300元及银行卡等物。同年2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长华又窜至江西省石城县城,用螺丝刀砸开停放在某酒店门口的一小汽车左侧后车门玻璃,盗得车内的高档白酒6瓶、高档香烟3条、手机和数码相机各1部。经鉴定,上述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杨长华两次刑满释放后均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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