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死者家属成被告 只因拖欠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2-04-27 14:02:4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伍迺海 吴溦)
灵山县的刘伯因脑出血无法治愈,在出院的当天晚上就不幸去世。刘伯的妻儿悲痛万分,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因而拒绝向支付拖欠的医药费。医院催收无果,便向灵山法院起诉姚老伯的妻子李姨及二个儿子大刘、小刘。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判令李姨、大刘、小刘支付全部所欠医药费给医院。
2009年11月初,灵山县的刘伯由于突发脑出血被送至县内某医院救治。在刘伯住院期间,医院一直尽心治疗,但刘伯始终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并无好转。2010年4月27日,医院方面通知刘伯的家属称其已经治愈无望。于是,刘伯的妻子李姨及两个儿子大刘、小刘当天就给他办了出院手续。刘伯被接回家后,于当晚便因病情加重而去世。刘伯去世后,医院向其家属追讨未结清的医药费83937元,但因失去亲人而极度悲痛的李姨及大刘、小刘兄弟均情绪激动,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救死扶伤”责任,因而拒绝承担支付医药费的责任。于是,医院向灵山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李姨及大刘、小刘付清拖欠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伯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医院已为刘伯提供诊治服务,虽然刘伯最后病重死亡,但是所欠的医药费仍需要付清。李姨、大刘、小刘作为刘伯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人民币83937元给医院的义务。 【评析】 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病人到医院就诊便与医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我国法学界一般将这种合同关系归入服务合同范畴,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所谓医疗服务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之中,就诊方与医疗机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便宣告成立,并且无需采取特定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互负义务,医疗机构负有注意、忠实等义务,并享有获取医疗费等权利,病人则在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还需承担缴纳相应的医疗费的义务。本案中,刘伯在住院期间享受了医院提供的诊治服务,虽然最终仍是不治,但依然要为此缴纳相应医疗费。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刘伯在接受医院治疗但医治无效去世后,其妻李姨和两个儿子大刘、小刘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且应当承担清偿刘伯所欠下的医疗费。 责任编辑:
王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