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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不切实 原告撤诉避风险
发布时间:2012-04-27 14:16:4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佟冰)
为分割父母生前留下的房产,王先生将其兄弟姊妹四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但由于其律师提出的调解意见不具有可行性,故原告当庭撤回了起诉。
王先生诉称,父母生前留有房产一套,应由兄弟姐妹五人共同继承。为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提起诉讼。四被告均表示同意调解解决相关争议。 庭审中,双方通过协商确认该房产估价为120万元,并由原告按被告各自享有的份额向各被告支付相应折价补偿。但原告律师坚持要求以房屋实际出售价格为最终确定折价补偿的基数作为上述调解的前提条件。 对此,承办法官及时行使释明权,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律师提出的所谓“调解前提”因与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具有可执行性相矛盾,故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亦不具有合理性。建议双方将房屋出售价格风险纳入房产估价范围内予以考虑,否则,相关调解方案的法律意义将与其主观意愿存在差异。 最后,原告在充分考虑到房屋出售价格风险的情况下,当庭申请撤诉,并表示将在充分了解该房产出售行情的基础上与各被告庭下协商处理相关争议。 【法官提示】: 对于房产继承案件中,通常确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而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双方可在参照周边房屋交易行情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或经过司法评估鉴定确定。对于采取前一估价方式的情形,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应充分考虑到房屋估价与实际出售价之间可能存在差距的风险,避免由此导致的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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