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为牟利雇人采松脂 破坏生态遭严惩
发布时间:2012-04-27 14:39: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肖某贤、江某新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均被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肖某贤各出资8000元,以18000元价格向艾某冬转承包泰宁将溪水库山场的采脂,采脂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艾某冬及该村护林员先后带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等人到山场指认采脂山场的界限。 2011年4月份,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雇用杨某林等三工人上山进行采脂的前期准备工作,至2011年6月6日,采脂工人完成了将溪水库山场采脂的前期准备工作,正要开始采脂时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并明确告诉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将溪水库附近山场系生态公益林,不能采脂,要求工人下山停止采脂。之后,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肖某贤在明知将溪水库附近山场系生态公益林,不能采脂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人继续上山采割松脂至案发。 被告人江某新在得知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等人到将溪水库周边山场采割松脂之后,在未经林权单位许可的情况下,以为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提供采脂工人住宿、借用船只为条件,要求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安排雇用的工人中的一人帮其采脂,同时与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约定:该村护林员指认采脂山场界限以内所采松脂归被告人廖某根等人所有,界限以外生态公益林中所采松脂归被告人江某新所有。之后,被告人江某新为采脂工人杨某林等人提供住宿、船只等便利,并向采脂工人预付生活费1000元。 2011年8月份,被告人的行为经村民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理及鉴定:他们在生态公益林中采得松脂共计3350公斤,价值人民币2034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根、谢某棋、肖某贤明知生态公益林不得采脂,为牟取私利,仍雇用他人非法采割松脂3070公斤,价值15529元,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用他人非法采割松脂840公斤,价值48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为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