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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为索回补偿款拘禁“中间人”变罪人
发布时间:2012-04-27 16:07: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忠乐 韦庆)
男子为索回自己的投资补偿款,竟叫来自己的兄弟将“中间人”拘禁起来要求还债。殊不知,这一举动触犯了刑律,为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2009年10月份,广西宾阳县黎塘镇的被告人吴庆祥在陆某的介绍下,向桂林市全州县一姓陈的矿老板投资了15000元合伙做矿生意。陈老板将矿出卖后,经与被告人协商,决定一次性补偿23000元给被告人,因陈老板没有现钱,就先付了10000元给吴庆祥,剩下的13000元由陆某写了一张欠条,答应日后有了现钱再还。考虑到属于朋友关系,被告人吴庆祥也就同意了这样的补偿方式。但是欠条上的还款日期到来后,被告人一直未得到13000元的补偿款,其便认为是被陆某欺骗了,为此找到陆某要求按照欠条上的约定赔偿其13000元,但却一直找不到陆某,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 2010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吴庆祥偶尔在街上见到陆某后,因担心陆某再次“玩失踪”,于是立即电话给其兄吴某某(另案处理),叫吴某某找人前来宜州帮忙催债。吴某某叫来雷某(另案处理)一起开车前往宜州市与吴庆祥接头。之后被告人吴庆祥找到陆某的住址并将其骗上小车,带其到宜州市白龙公园附近一快餐店内吃饭。饭后吴庆祥将陆某带到宜州市庆远镇溪竹林宾馆开房,要求陆某打电话找钱,找不到钱不让其回家。9月21日陆某联系上陈老板,陈老板只答应给10000元。当日19时许,吴庆祥与同伙租车将陆某带到全州县找到陈老板得回现金10000元。后又连夜赶回宜州市溪竹林宾馆,要求陆某再筹4500元才能回家。陆某在宾馆内多次电话联系其朋友筹钱,但均没有办法筹到钱。23日9时许,陆某的女友兰某因找不到陆某便电话报警,后公安人员在溪竹林宾馆408号房内将被告人等人抓获归案,陆某得以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庆祥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该案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并没有殴打、侮辱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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