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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耕田争执男子持械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2 09:39: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万里 付小芬)
因一块双方存在争议的水田,被告人金勇明将被害人朱善意打伤。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金勇明得知被害人朱善意带人到双方有争议的三庙前乡和丰村委会百花洲的水田里耕田,于是前往现场找被害人朱善意理论,朱善意见金勇明带人找自己理论怕吃亏便赶紧跑走,被害人骑上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朝被害人跑的方向追去,在追上后,被告人就抓起路边的鹅卵石朝朱善意头部砸去,朱善意就往旁边水沟对岸爬去,被告人又赶到水沟对岸用脚及持械对被害人的腰、腹部进行击打。2011年4月28日,经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朱善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告人于2011年9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金勇明与被害人朱善意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金勇明赔偿朱善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勇明因被害人朱善意带人耕作双方争执的农田而持械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朱善意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鉴于被告人金勇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勇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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