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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吧被人看一眼 男子不满动手伤人
发布时间:2012-05-02 10:06: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在歌吧娱乐时,因被人看了一眼便心怀不满,与同伙一道将对方及其同伴打成轻伤。5月2日,固始县对这起伤害案件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春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赵海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春雷、赵海龙均系固始县城郊乡人。被告人陈春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春雷、赵海龙伙同李某、李某某、游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酒后到固始县陈元光广场“蓝月亮”歌吧贵宾包间消费。当日22时左右,被害人陈某和其弟陈某某、吴某到该歌吧大厅58号包间唱歌。期间,李某某从包间出来到卫生间,途经歌吧大厅吧台时,在吧台点酒水的被害人陈某向其看了一眼,引起李某某不满。李某某便辱骂并殴打陈某。被告人陈春雷、赵海龙等人闻讯后,便来到大厅,伙同李某、李某某等人一起殴打陈某。陈某被打后逃回歌吧一包间内并反锁房门。李某便掀起歌吧大厅一玻璃茶几朝地上猛摔,将茶几摔碎后,拿起茶几腿猛砸陈某躲避的包间房门,直至将门砸烂,后踹开房门进入包间。此时歌吧老板和服务员劝阻并将陈某等人拉开。后被害人陈某等人趁机逃出歌吧。被告人一伙便冲出歌吧继续追打陈某。李某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拍砸陈某头部,将陈某砸倒在地。被告人一伙见陈某头部出血,便扬长而去。后陈某某、吴某报警并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为头枕骨骨折、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

    2011年4月11日,李某、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对李某、李某某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春雷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民警在火车上抓获。同月12日,被告人赵海龙在固始县城关网吧被固始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春雷、赵海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徐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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