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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行业纠纷频发之原因
作者:徐天元   发布时间:2012-05-02 10:08:02


    近年来,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发展迅速,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休闲健身门店2000余家。因休闲健身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09年至2011年期间,北京市工商局共受理各类健身服务投诉近1500件,涉及消费者3000多人,其中不少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三方面原因致休闲健身行业纠纷多发:

  一是预付会费管理乱。有的健身会所在建成或营业前,即以打折、返款等方式广泛吸收会员,收取会费后却未能如期开业,导致会员要求退费;有的健身会所甚至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非法融资,如北京某商务会馆即在会员入会时称1年后能全额返回会费,通过此方式大肆吸收会员,变相吸收存款,不仅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还因到期后未能如约退费,引发大量纠纷。

  二是服务合同不规范。有些小规模的健身机构,收费后只向消费者提供简单的健身卡,不与会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有卡无合同现象大量存在,双方权利义务难以明确;霸王条款泛滥,如入会协议或会员章程中规定会费交纳后概不退还,转卡应交手续费,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店家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会所义务的条款。

  三是服务质量无保障。超接待能力吸收会员现象严重,一些健身会所明知其无相应接待能力时,仍大量招收会员,因健身场所空间和训练器械有限,导致会员需长时间排队等候,甚至无法锻炼,还有的在共用的场地另行设立单独收费训练项目,引发会员不满;有的健身会所在提供一般指导教练的同时,为会员提供可选择的单独收费的私人教练,有的私人教练为推销自己会做出虚夸的宣传或承诺,事后却难以满足会员的要求,甚至在收取费用后离职,在会员与私人教练发生矛盾时,健身会所则往往以私人教练非其正式员工或私人教练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推脱;有的健身会所在变更经营场所后不通知会员,更名后对老会员不予接待,甚至在停业时不与会员结清多余会费,导致各种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加强管理、良性发展;二是规范健身合同文本,要求健身场所采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是规范预付会费管理,对采取会员预付费模式的健身会所,严格准入门槛,通过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托管或建立保证金制度,确保会员预缴会费资金安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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