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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喝酒起争执 儿子“复仇”伤人
发布时间:2012-05-02 11:56: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陈某、黎某、王某等几个酒友一起喝酒,原本高高兴兴的,可陈某与王某因语言不和起口角发生了争执,酒席不欢而散,可王某的儿子不爽自己的父亲在喝酒的时候被骂,带上一群人去闹事被陈某砍伤,而陈某也因此领了刑罚。

    2011年11月21日晚,陈某与黎某、王某等人三里镇的黎某家喝酒,陈某、黎某将喝多的王某送回家,可到了王某家后,王某硬是将陈、黎二人给拦下来继续喝酒。在喝酒过程当中,陈某与王某发生了口角,并起争执,在黎某的劝解下,黎、陈二人回到黎家继续闲聊。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回家后,听说自己的父亲与陈某起争执的事情后,就叫上其堂兄弟王某彭去找陈某论理,在黎家厨房看见陈某后,就动手殴打了陈某,不服气的陈某从黎家厨房拿起菜刀就砍向准备离开的王某某头部,置王某某头部被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广西武宣法院另查明,陈某出生于1938年9月20日。2008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

    武宣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身体受伤达到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年满七十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先动手殴打陈某,导致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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