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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酒醉遭四名中年男子轮奸
发布时间:2012-05-02 13:09: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必华)
17岁少女被朋友带至酒吧玩乐醉酒后,遭朋友强奸,后又相继被在该酒吧与之一起玩乐的另3名中年男子奸淫。
近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 2009年2月1日晚8时许,李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魏某、夏某、熊某及被害人朱某某(女,时年17岁)、朱某某的朋友颜某(女,时年17岁)等人在本市福州路一酒吧内喝酒跳舞玩乐,当晚1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因饮酒过多已显醉酒状态,李某便萌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欲念,之后将其搀扶到酒吧附近的宾馆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神志不清实施了奸淫。随后随李某一同在酒吧玩乐的被告人魏某、夏某、熊某也先后来到该房间,之后四人相继对醉酒未醒的被害人朱某某实施了奸淫。过程中,被告人熊某因身体问题而强奸未遂。当晚11时30分许,因宾馆工作人员敲门,四人才仓皇跳窗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夏某、熊某等趁被害人朱某某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符合轮奸的加重情节。被告人夏某、熊某在公安机关的清网行动中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的奸淫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自首后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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