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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2-05-02 14:06:06
农村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没有退休金,除依靠子女赡养外(无子女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缺乏系统、全面和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状况更多地取决于子女是否孝顺及其经济能力。有的赡养纠纷案件,父母和子女双方都属于经济困难或较困难的群体,这就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困境一:当代一对夫妻往往要养活四个老人甚至更多,再加上子女,则养活的人就更多,而他们的收入又有限,这就导致了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少与成年子女收入低无法分配的矛盾。而且现代社会人的寿命愈来愈长,部分老人的子女也已成为老人。这种现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面对“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子女,该如何裁判,经常会陷入两难境地。 困境二: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得就医不再困难;同时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得医疗费用迅速上涨。面对父母巨额的医疗费用,该不该判决由子女给付,成为法官判决时的困惑。从法律规定看,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在父母患病时应当及时为其出钱医治,但治疗有些疾病费用巨大,而子女们的经济条件不好,给付能力有限,无力支付巨额费用。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子女承担,一方面导致子女生活严重困难,违背法律之本意;另一方面判决会成为一纸空文,难以执行。 困境三:许多赡养案件是在父母健康时审理的,医疗费的数额和发生时间自然于审理时无法确定,这就导致裁判文书只能确定医疗费承担的比例,不能明确医疗费的给付数额和时间。而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是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申请人执行实际权利的。因此,只有在医疗费发生后父母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父母要先垫付医疗费,造成了那些平时没有积蓄,又无力借钱的父母无钱治疗,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本意就无法得以实现。 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发展好农村经济,提高子女的赡养能力。现阶段我国国力还不强,难以承担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障责任,家庭赡养为主的格局在短期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难以改变。因此,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农业经济的新方法、新举措,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根治赡养问题。 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议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探索构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覆盖更加全面、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三是法官在裁判赡养纠纷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①父母诉请增加赡养费,而子女的经济确实困难的,不能仅依据当今的经济和生活水平标准简单地判决增加,而应在综合考虑父母和子女双方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情裁判。因为法院的判决若明显超过了子女的负担能力,该判决根本就无法执行,只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②在处理老年人的医疗费问题时,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即子女支付医疗费不会必然导致其及家人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且此种负担能力不排斥负债。如果子女确实无力承担,可酌情判决子女给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③针对医疗费的数额和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法官在法律文书中确定医疗费给付方式时可采用确诊患病时即预付的方式,即可以表述为:在原告确诊患病时,被告应立即按医院预测的医疗费数额或医疗处方划价单载明的数额预付医疗费,预付费用不足时,应立即按医院重新预测的数额给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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