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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期徒刑出狱酗酒伤人再遭判
发布时间:2012-05-03 09:28: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姜智)
因盗窃曾被判无期徒刑,减刑释放后又酗酒滋事致人重伤,再次换来牢狱之苦。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993年,熊某年仅19岁,因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后因改造积极被减为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1年8月26日22时许,熊某与朋友相聚饮酒,酒后趁着酒兴来到余江县某超市,因怀有找茬的意图,很快便与不知就里的超市老板王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双方都有小伤。做生意的王某怕事态扩大,与员工极力阻止了熊某的挑衅,艰难劝说其离开了超市。熊某在看到对方人多,占不了便宜后无奈离开。但他人虽离开,行为上却始终表现得忿忿不平,认为自己吃了亏,丢了面子,并撂下了要找王某打过的狠话。在被劝离开超市不到十分钟,他便手持一把日式长刀返回超市,不分青红皂白,持刀对王某就是一阵乱砍,将王某右拇指砍断,右额顶部、右侧颈项等部位砍伤,王某与员工经奋力周旋,才将其制服并报警,此后,熊某被赶到的公安干警带走。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七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伤残七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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