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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90后”青年索烟未果出手伤人
发布时间:2012-05-03 09:32: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志望与王广东、王章涛、王江波、王热明在一闲逛,五人走到鄱阳县双港镇竹林村村口时遇见被害人乔某等一行三人,王广东便上前向乔某等人要香烟,乔某等人说没有,王志望便骂了乔某等人,双方因而发生争执和扭打。被告人王志望在与乔某扭打过程中,持匕首捅了乔某左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乔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腹部开放性损伤,结肠破裂,随后在医院行结肠修补、腹腔引流术。乔某伤势经鉴定为重伤乙级。

    在乔某住院期间,被告人王志望的家属前往医院看望乔某,并共同凑齐了1万元用于乔某治疗。经双港镇派出所主持调解,王志望等五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乔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人民币,被害人乔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志望等人除法定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志望1993年7月29日出生,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王志望主动到双港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望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志望行为积极,系造成被害人乔某伤情的直接责任人,系主犯;被告人王志望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望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王志望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志望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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