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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爱受挫生抑郁无故拳打老人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2-05-03 10:51: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金溪 易炎峰)   恋爱受挫后患抑郁症,无故拳打老人被判刑。2012年4月25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烽自2009年恋爱受挫后,行为异常。2011年10月14日下午16时49分,被告人熊烽行走在德安县蒲亭镇朝阳路农村合作银行大市场分理处附近时,遇被害人陈某(81岁妇女)迎面而行,在邻近二、三米距离时,被告人熊烽突然迎上前朝陈某头部猛击一拳,陈某当即仰面倒地并昏迷。被告人熊烽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被路人送往德安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脑挫裂伤、大脑镰旁硬膜外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头皮下血肿。经德安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德安县公安局委托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熊烽的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作案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有责任能力。事后被告人熊烽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13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烽系有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意识自己行为会造成的后果,其用拳击打他人头部,造成他人倒地摔伤,致成轻伤甲级的损伤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公安机关在传讯被告人熊烽之前已充分掌握其打人致她人受伤的事实,故其被传讯后所作的供认只能认定是被动交待,而不属主动坦白。辩护人提出的“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抑郁症”等意见,符合案情,应予采纳,可对被告人熊烽从轻处罚,但因被告人熊烽行为异常,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不宜免除刑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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