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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车上发病死亡 客运公司被判赔7万
发布时间:2012-05-03 14:13:5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司珑)   乘客张某乘坐长途客车从广州回老家过年,途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张某的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客车运输公司赔偿12万余元的损失,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7万元。

    2012年1月13日下午4点半,张某从广州上车,乘坐被告万载某客车运输公司的卧铺车回万载,14日凌晨2点左右,途经江西赣州南康路段时,张某突然发病,口吐泡沫,全身抽搐。司机见此情况并没有停车,未采取合理措施对龙寿财进行救护,也未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而是继续向前行驶,14日凌晨4点多张某在卧铺车上死亡。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无达成一致,张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客车运输公司赔偿损失12万余元。之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万载康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张某突发心脏病未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心脏骤停、呼吸停止死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广州购买至江西万载车票乘坐被告所经营的卧铺车,即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当负有将张某安全运送到江西万载的义务,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有疾病的旅客,张某乘坐汽车过程中突发急病后,被告工作人员对其未采取合理措施、争取时间将病人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导致张某因延误最佳救治时间而死亡,因此,对于张某的死亡,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当日凌晨2时突发心脏病系自身原因引起,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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