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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法院出台制度规范农村法庭到机关开庭审案
发布时间:2012-05-03 14:23:1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胡乡荣)
为了保证审判安全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农村法庭开庭做到安全、有序、快捷、高效,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制度,规范农村法庭到机关开庭审理案件。
出台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和意义:一是出于保证农村法庭审判安全,防止当事人矛盾激化引发审判安全事件发生;二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对于当事人离城区方便,当事人双方又都同意在机关开庭的案件,可以尽量方便当事人。该制度决非为了方便法官省事省力,农村法庭应坚持便民为先工作原则,并切实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坚决杜绝农村法庭机关化的现象,尽最大努力方便当事人诉讼。 到机关审判庭开庭的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双方对抗性强、矛盾易激化案件;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法庭法官难以驾驭庭审局面的案件;3、出于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到机关开庭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外,另一方当事人到城区也比较方便的案件;5、为方便当事人,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也同意,或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到机关开庭的案件;6、其他(如需同步直播、庭审观摩的案件等)需要在机关审判庭开庭的案件。 为防止不应到机关开庭的案件到机关开庭,规定了严格批准程序。即由案件承办人报承办法庭庭长同意后,再由承办法庭报立案庭庭长审核,再由立案庭庭长呈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批准决定,立案庭根据院长(院领导)的决定,及时安排机关审判庭进行排期开庭。 未按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与机关审判业务庭联系在机关开庭审理案件。如因不顾当事人意愿安排在机关开庭,增加当事人诉累,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扣分处理。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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