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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钱怀疑有诈 敲诈勒索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2-05-03 14:30: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参与聚众赌博输钱太多,怀疑他人搞手脚,遂捆绑挟持他人并进行敲诈勒索。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对这起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判决,分别判处黄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

    2010年12月18日20时许,武宣县禄新乡的汪某与潘某等5人思灵乡一家商店与黄某、王某、黎某、韦某、李某、李某某(后四人已被判刑)等人赌博,至22时许,汪某与潘某正欲离开时,已经输了很多钱的黄某、王某等人将二人拦下,以两人在赌博中搞手脚为由对二人进行搜身并殴打,后将二人押到村边的田垌里,用牛绳将二人绑在电线杆上,要求汪某赔偿5万元,潘某赔偿15万元来解决此事。

    汪某哥哥找到黄某、王某等人,要求将汪某赎回去,经协商以4万元赎汪某回去,后也如约交了钱,黄、王等人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调查敲诈勒索之事后将潘某放回。案发后,黄、王等人将赃款如数退回。

    武宣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王二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在赌博中搞手脚为由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家属4万元钱,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王二人均积极参与,其二人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全部退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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