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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5个月间流窜盗牛15次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3 15:24: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郭某伙同他人,在5个月期间流窜盗牛,成功15次。在看见自己的同伴纷纷被判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某盗窃罪成立,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退赔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011年10月21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其参与盗牛共5起。公安机关于当日对郭某以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2012年2月24日武宣法院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3月19日,郭某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查明,郭某于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份期间,十五次伙同本村的另外三位郭姓兄弟(均已判刑)窜到武宣县黄峁镇、金鸡及象州妙皇等地盗窃他人耕牛,后卖给他人,盗窃数额共计41500元。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中的5起盗窃,自愿认罪,但其对另外的10起盗窃,并不承认。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共计为41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成立。郭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虽然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因此仍不予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其主动投案,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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