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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父亲抢劫男友潜逃15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04 09:08: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明华)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珠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周爱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997年10月1日被告人周爱英在深圳发廊与货运工人扈永利结识,二人渐以男女关系相处。同月20日,周爱英以自己的父亲是生意人,家境富裕为由,叫扈永利带十万元随她来鄱阳做生意。扈永利自备生意款三万元,随周爱英启程。同月21日,二人到达鄱阳后,周爱英打电话叫父亲周珠枝到田畈街镇迎接。当日中午,周珠枝开自家货车接到二人上车。 在驾驶室内,周爱英把扈永利带了三万元钱的信息用方言告诉父亲,向父亲提议把该三万元搞到手。经过游城乡土塘村时,周珠枝叫胞弟周青枝上车,随后将车开到偏僻小路停住。扈永利发现情势不对,拎着自家的塑料袋下车奔逃。周珠枝、周请枝二人追上他进行殴打,塑料袋内的三万元被周爱英取出,放入自己的提包内。得手后三人乘车离去,当晚,周爱英父女二人携款逃亡外省。 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爱英、周珠枝在清网行动下携赃款自首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珠枝、周爱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抢劫数额巨大,故具有加重情节。被告人周爱英挑起犯罪意念,被告人周珠枝为主实施并叫他人参与抢劫,二人均为主犯。两被告在清网行动期间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均由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全额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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