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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一男子多次奸淫幼女被判七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05-04 09:12: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爱英)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国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国庆在路过同村被害人周某外婆家时,看到其一人在房间看电视,于是心生歹念,进去不顾周某的反对将她抱到床上,强行将周某长裤和内裤脱下,然后趴在周某身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正好回家的周某外婆发现。事发后周某家人将何国庆扭送至田畈街派出所。 被告人何国庆供述,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其趁周某一个人在家,进去将周某抱到其外婆房间对周某奸淫六次,其中两次发生性关系后其给周某1元钱。 另查明,被害人周某2002年12月28日出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国庆以诱骗、暴力手段,多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且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国庆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国庆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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