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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劫客车 潜伏多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04 10:39: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邱凤)
多年前伙同他人在客车上进行了抢劫,多年后因悔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唐某国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1995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唐某国与唐某生、王某某、唐某东(三人均已被判刑)、王某源、王某良、刘某发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汽车站窜上由龙岩开往赣州的闽F01432号客车,途中七人进行了作案分工。次日凌晨1时许,当客车行驶至会昌县西江镇坝子路段时,按照事先的分工,唐某东持棍威胁驾驶员许某某,要其减速行驶,被告人唐某国与唐某生等其他同案人则手持木棍、匕首等物,采取语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得客车驾驶员及旅客共十一人的人民币34000余元、手表二只及行李等物,并致旅客李某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唐某国等人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案发后从唐某光、王某莲处提取赃款1100元已退还受害人邓某某与胡某某。 近日被告人唐某国由王某陪同至会昌县公安局西江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1995年11月29日在客车上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取司乘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国至会昌县公安局西江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国应邀参与抢劫后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地实施抢劫行为,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因此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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