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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忘取卡 被盗一万五
发布时间:2012-05-04 10:42:5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冬香 张志富)   北京的段某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卡取走1.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了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

    据被告人段某供述,2010年12月29日上午11点多,他在海淀区农大南路工商银行ATM机前排队取钱,排在其前面的是一个40多岁左右的女人。轮到段某取钱时,插卡插不进去,仔细一看ATM机里有卡,而且ATM机显示还可以继续操作。段某称当时心里很矛盾,犹豫要不要取,最后贪念占了上风,先取了2000元,然后一发不可收拾,又分6次取了13000元后带卡离开。过了两三天,段某在上地一ATM机上准备看一下卡里还有多少钱时,卡被机器吞了。2011年1月18日,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家属的协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据被害人贾先生供述,他为买房交首付用工行卡从ATM机上取了5000元,随后到隔壁的建行给人汇款,15分钟后轮到其做业务时发现不见了工行卡,当即回去找但未找到。在他挂失时从对账单上发现被他人分7次冒取15000元,遂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后,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当拾得他人信用卡或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时,切勿贪便宜取钱,擅取他人钱款将受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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