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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女友交新男友为“泄愤”杀人未遂
发布时间:2012-05-04 14:06: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安)   男子不满女友与其分手,持刀杀人未遂被轻判。5月4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7年,浙江人金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江西的郑某,同年底两人同居。2009年8月,两人发生纠纷,郑某提出分手,金某持刀划伤郑某脖子,后经民警调处,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但后来金某经常电话威胁郑某。2010年5月14日,金某看见郑某与新男友同居,便产生杀死郑某的念头。次日,金某购买了一把长约27公分的水果刀和一只尖钢筋,还买了一壶约4升的汽油准备杀死郑某后自焚。当日上午9时许,金某在郑某住处附近等候。下午1时许,郑某出门,金某便用水果刀和尖钢筋刺伤郑某胸部、腹部,见郑某大声呼救便翻墙逃匿。后郑某经抢救脱险,经鉴定为重伤乙级。2011年12月25日,金某在江苏省吴江市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为泄私愤,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金某辩解其行为是故意伤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金某杀人未遂,可从轻处罚。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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