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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暴力劫财潜逃12载落网
发布时间:2012-05-04 14:44: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曾秋德)
被告人易体干伙同他人暴力劫财,却潜逃12年。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易体干与易德华、易体支、余林武、易秀章、易海东(均已判决)在吉安县敦厚镇易家村的一代销点玩,正准备回家时,发现105国道易家坡处有一辆货车停在那里,六人便商量去抢劫这部货车的司乘人员,于是易秀章、易德华、余林武各携带砍刀,被告人易体干、易体支、易海东各携带铁棍来到车旁,六人对被害人进行口头威胁并强行搜身,劫得现金200元,赃款由六人平分。 1999年5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易体干与余武林、易秀章、易体支、易海东在一起玩,易秀章提出105国道易家坡处停了一辆货车在修理,去搞点钱,其他人表示同意。于是五人各携带砍刀、铁棍来到车旁,见驾驶室只有一人,便将被害人拖下汽车,由易秀章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劫得手表一块和现金20多元,此时同车的另二个被害人从宏发加油站走来,五人又冲过去要钱,二被害人说没钱,五人即用脚踢被害人,并用凶器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现金300余元,赃款由五人平分,手表由易秀章分得。 案发后,被告人易体干一直畏罪潜逃。其因涉嫌抢劫于2001年5月14日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易体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体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易体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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