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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长不履职 放任砍伐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04 15:44: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以被告人李某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1996年12月下旬的一天,泰宁县大布一村民到该村找到时任村林业股东会会长的被告人李某兴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李某某,要求在村“双溪”山场砍伐杂木种植香菇。 1997年1月4日双方经商议后,被告人李某兴与李某某代表该村林业股东会与该村民签订了一份《食用菌生产资源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村将“双溪”山场发包给该村民清砍伐杂木种植香菇,但应交纳押金600元及每砍伐一棵向村委会上交山价款4元,山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清明节上山清点后结算,在生产期内,如林业部门有出现干涉该村民生产,该村委会应出面承担责任,同时,对砍伐山场四至范围、砍伐树种等作了约定。但合同签订后该村委会并未办理采伐证手续,同月7日,该村民擅自带人到该村“双溪”山场砍伐阔叶树200余株,并种下香菇菌种,同年7月经人举报后案发。经鉴定,该山场无证采伐的阔叶树立木蓄积134.515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兴于1994年至1997年2月,任该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书记,兼林业股东会会长。从1997年2月份起,长期外出务工。2011年全国开展“清网行动”期间,被告人李某兴于2011年9月26日,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兴于1997年1月期间,身为村林业股东会会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放任他人无证砍伐集体林木立木蓄积达134.5158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系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2011年全国开展“清网行动”期间,被告人李某兴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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