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周军 向红卫)
为牟取不义之财,冒充厅长,以跑项目要资金为由对企业老总实施诈骗。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2007年6月上旬,被告人吴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邀来韩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打算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吴某安排李某在互联网上查询、收集江西省一些企业老总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叫韩某去办理了假身份证,并以假身份证办理了移动手机卡和银行卡。2007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用韩某办理的手机卡先打电话到弋阳县农业局,假称是江西省农业厅厅长的司机,对接电话的林某说“厅长”找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老板黄某(化名)有事,让林某转告黄某回电厅长。黄某接到林某的转告后便与吴某联系,吴某在电话中对黄某又假称是厅长,以准备去北京为黄某的企业上项目争取资金需经费为由,骗其将8万元人民币汇至吴某指定的帐户。当天下午14时许,吴某又打电话给黄某,以已争取了400万元资金,需交8万元手续费为名,又骗其将8万元人民币汇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随后,被告人吴某安排韩某于当天分四次取出16万元。事后,韩某分得赃款8000元,李某分得赃款2000元,其余赃款15万元由被告人吴某所得。被告人吴某归案后,退清了全部赃款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16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吴某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