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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一村主任挪用公款给儿子开饭店遭判
发布时间:2012-05-09 09:53: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锡艳)
身为村委会主任,不但没尽到人民公仆的本分,反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为个人所用,理应受到惩罚。
赵某原为黑龙江萝北县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竟然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240,200.00元私自拿走,用来给儿子开办饭店,实在令人气愤。 萝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赵某犯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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