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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期间无故殴打同监犯再遭判
发布时间:2012-05-09 14:48: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刚)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服刑劳改犯关押期间无故殴打同监犯取乐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其一审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刘某其在高安市看守所服刑,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被告人刘某其不思悔改,经常采取搧巴掌、用脚踹、烟头烫、用木板打等手段无故殴打跟其关在同一监室的周礼星,以此来取乐,并致周礼星受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周礼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其在服刑期间多次无故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并致人轻微伤甲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刘某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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