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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清明扫墓不慎点燃森林过火面积99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9 15:12: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毅)
5月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殷国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殷国荣驾车与妻子刘美蓉一起从吉安市出发前往吉水县枫江镇江头村官桥自然村后的“窑昌”山场祭扫。当日11时许,被告人殷国荣在扫墓过程中,在使用打火机点燃蜡烛、纸钱等祭祀用品时,因操作不当引燃了坟头茅草起火,导致火势迅速蔓延,从而引起了森林火灾,造成大面积林地被烧毁。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殷国荣与妻子一起驾车逃离,后被赣州市寻乌县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殷国荣因失火造成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99亩,经济损失额为76363.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国荣因过失而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失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基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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