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春英)
5月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永丰县永丰三桥连接线二标段桥墩下做混凝土模板时,上面开始浇灌第四节桥墩,当被害人张某推第一车混凝土到桥墩上浇灌时,不知道墩下面有人,倒出的沙石浆料溅落在被告人邓某的安全帽上和身上。被告人邓某一时气恼,捡了一根木方条爬到桥墩上在张某腿上连续扫打了两下,被木条被同在桥墩上的傅某缴掉后,又用巴掌在被害人张某的颈部位置扫打了一下,张某被打后站立不稳,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3.7米高的桥墩面上掉了下来。事发后被告人邓某立即跑下桥墩抱起张某并呼叫120将其送到医院救治,邓某在医院守候一晚及支付二万元医疗费后因得知被害人家属报警于事发次日潜逃外地,后于2011年12月7日被抓捕归案。案发后被害人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伤势为重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二级、九级、十级,现被告人邓某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安全设施的高空平台上,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发后畏罪潜逃,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认罪伏法,又属初犯偶犯,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