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需谨慎定夺
作者:刘贵珍 发布时间:2012-05-10 15:17:38
【案情】
2010年3月9日,被告人陶旭武持一份以其名义办理的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户口本等材料,在永修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在10万元以内为陶旭武提供为期十二个月的担保。办理好担保手续后,被告人陶旭武与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在该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陶旭武未履行还款义务。 【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陶旭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以欺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手段,实施了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陶旭武以欺骗手段获得担保公司的真实担保后取得贷款,放贷金融机构在担保公司担保的前提下放贷,所贷出的款项安全可靠,被告人在上述贷款操作中诈骗的对象为担保公司,实际侵害的是担保公司的财产权益,而非金融机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均属诈骗类犯罪,犯罪手段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产。由于贷款诈骗亦涉及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因此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二者亦有明显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尽管两者都侵犯复杂客体,都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但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因而两罪分属刑法第三章的第五节与第八节。 2、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贷款,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被告人陶旭武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担保公司的信任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其主观目的是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非法占有,欺骗担保公司的行为是手段,客观上存在两个欺骗对象,实施了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都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