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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乘车赶司机下车 开车撞树损车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2-05-14 10:37:2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严杨)
男子张某酒后乘车,途中无故将司机赶下车并强行将车开走,而后开车撞到树上,并将车撞坏。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乘坐被害人赵某驾驶(车辆为其妻子刘某所有)的奇瑞QQ个体出租车行至延庆镇小营村附近时,张某无故将赵某赶下车,并将强行将车开走,后张某驾车行至延庆镇某村南侧时撞到树上,将车撞坏。经鉴定,事故车辆价值二万余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多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7 546.24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意赔偿刘某有票据证实的费用31 866.24元。其指定辩护人李某认为,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同意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又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其以从轻处罚。此外,双方就民事赔偿的数额及车辆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 866.24元;事故车辆仍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强行占用他人车辆,并造成车辆损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且就民事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故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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