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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狱后再次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4 14:41: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彩萍 覃登高)
年仅二十岁的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9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西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前,武宣县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1月18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窜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银宇宾馆”前面的人行道上,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石某放在衣服口袋里面的手机夹出盗走。案发后失主即报警,周某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民警还从周某身上搜出镊子1把。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3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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