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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经销商内外勾结合谋盗卖厂家水泥200吨
发布时间:2012-05-15 14:13: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 毛雪明)   发货员勾结水泥公司的保安、司磅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与公司以外人员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合谋将工地的水泥盗出变卖。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监守自盗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汪某、夏某、胡某、邵某、包某、陈某、刘某、梁某等八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没收财产2万元至1万元 。

    2011年8月份,个体水泥经销商被告人胡某与当时在弋阳县海螺水泥分厂任散装水泥发货员的被告人汪某联系,希望通过买通水泥厂发货员、司磅员、保安的方式,将水泥从厂内偷运出去,并承诺每车给被告人汪某10500元。被告人汪某表示了同意,同时去联系了水泥分厂的司磅员被告人邵某及保安被告人陈某、刘某,要求他们帮助被告人胡某偷运水泥,并答应每车给他们好处费。2011年8、9月份,被告人胡某通过与被告人汪某等人勾结的方式,先后两次将弋阳县海螺水泥分厂的散装水泥偷运出去,共偷运了4车,每车50吨。其中被告人汪某帮助偷运4车,得赃款24000元;被告人邵某帮助偷运4车,得赃款8000元;被告人陈某帮助偷运2车,得赃款6500元;被告人刘某帮助偷运2车,得赃款8000元。在第二次偷运水泥时,被告人胡某雇用了司机被告人梁某帮他运输水泥,明确告知被告人梁某是与厂内人员串通好,不需要在厂内登记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依然帮助被告人胡某偷运了2车散装水泥。

    2011年8、9月份,个体水泥经销商被告人夏某与被告人汪某联系,想通过与厂内的发货员、司磅员、保安串通好进出厂不登记的方式,将厂内水泥偷运出去,并承诺每车给被告人汪某3000元。于是被告人汪某找到被告人邵某和被告人陈某,提出帮助被告人夏某偷运厂内水泥,还承诺给二人每车3000元,二被告人均表示了同意。被告人夏某找到了厂内保安被告人包某,提出每车给他3000元,帮助其从水泥厂偷运水泥,被告人包某也表示了同意。201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通过这种方式,从弋阳县海螺水泥分厂偷运散装水泥共5车,每车50吨。其中被告人汪某帮助偷运5车,得赃款15000元;被告人邵某帮助偷运5车,得赃款9000元;被告人包某帮助偷运4车,得赃款11500元;被告人陈某帮助偷运1车,得赃款3000元。

    2011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夏某驾驶罐装水泥车来到弋阳县海螺水泥分厂,与被告人汪某、邵某联系好,装了一车散装水泥,被告人夏某企图买通保安放行时,遭到了当时值班保安的拒绝,因怕被厂里发现,被告人夏某便弃车逃跑。

    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夏某、邵某、包某、陈某、刘某等六人退还了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夏某、胡某、邵某、包某、陈某、刘某、梁某等八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根据八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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