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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痛就医反被医瘸双腿 双重煎熬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16 09:35:2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陈庆荣)   原本只是脚痛去医院进行治疗,可经过几次手术治疗后两腿均无法行动了,后半生只能与轮椅为伴,为此,无奈患者怒诉医院要求高额赔偿。5月1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永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19187.12元,除去已垫付款,还需赔偿128235.27元。

    现年51岁的原告刘某系永丰县某乡镇中心小学教师。2009年2月10日,原告刘某因脚痛在被告永丰县某医院治疗,被检查诊断为双髋股骨头缺血型无菌性坏死,要求把坏死的股骨头块切掉装上假体。同月28日,被告永丰县某医院请来南昌大学某附属医院骨科专家给原告手术。术后,原告一直低烧且慢慢被发现伤口周围红肿并起脓包,伤口已经感染,被告永丰县某医院便带原告去南昌该骨科专家会诊后,当天回到永丰为原告作了局部切开引流术,但原告一直不见好转,反而疼痛加剧。

    同年6月15日,被告永丰县某医院联系到被告南昌市某医院并带原告去该院做了双侧髋关节灌洗术,但原告病情仍未好转,原告无奈出院。

    原告忍痛在家休养几个月后病情加重,被告永丰县某医院于2010年2月5日再次送原告去被告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做了双侧髋关节假体取出手术。安装的假体被取出后,原告仍一直低烧并且伤口出现脓包,医院为原告再次切开伤口,又做了一次局部切开引流术。而后,被告南昌市某医院表示无法再治疗,原告遂出院。出院后原告先后到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南昌等地进行了治疗,但各大医院均表示无法再治疗。

    原告在被告处等各大医院总共住院788天,自己支付了医疗费157571.77元及交通费12118元等费用,被告永丰县某医院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290951.85元。在赴外就医中,除北京外,其余地方全是由被告永丰县某医院的救护车接送。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吉安市医学会和江西省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永丰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南昌市某医院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病到两被告医院进行救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在救治过程中出现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江西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被告永丰县某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是四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70%。经按标准计算确定原告损失为981600.94元,被告永丰县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为392640.37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6546.75元,共应赔偿原告419187.12元,除去已垫付的,还需赔偿128235.27元给原告。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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