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孟琳)
被告人崔某分别于2011年9月3日和11月18日,尾随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作案3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9410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据了解, 2011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中里附近尾随被害人李某(化名)进入模式口中里41栋5单元楼道内,后采取勒颈、拉拽的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李某(化名)挎包1个、苹果牌iphone4 16G型手机1部及索尼牌PSP游戏机1部; 2011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附近,尾随被害人王某(化名)进入杨庄北区22号楼3单元楼道内,后采取勒颈、拉拽的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化名)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苹果牌iphone4 16G型手机1部、摩托罗拉牌手机1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011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化名)到玉泉路19号乙28号楼2单元和3单元间,采取勒颈、拉拽、脚踩等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化名)背包1个,内有IBM THINKPAD牌笔记本电脑1台、钱包。因被告人崔某的暴力行为致张某(化名)头面部、双下肢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左眼钝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崔某当庭自愿认罪,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且主动退赔全部赃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