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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成功调解八百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5-17 10:2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坚)   5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宁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内,在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一起标的达84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成功。

    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广西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某银行广西分行借款3笔,金额共计800万元,被告以其七层厂房和一块面积1752.65㎡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累计仅归还贷款本金1547元,尚有贷款本金7998453元及相应利息未还,陆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2年4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99.8453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2年3月21日的利息39.5万元,要求陆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兴宁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商事速裁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在送达诉讼材料过程中,从原告处了解到陆某持有有效护照且有出境的可能,原告既希望法院从速安排开庭审理案件,又担心法院无法顺利送达。为最大限度保护金融债权,速裁法官当机立断,安排原告尽量提供陆某有效电话号码,以破解送达难题。

    在成功通过电话与陆某取得联系后,法官立即向陆某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同时阐述诉讼调解的优点,设身处地为陆某分析问题、权衡利弊,让陆某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陆某正确认识案情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征得陆某同意后,法官趁热打铁,立即通知原告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同时让原告充分理解被告的处境,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争取调解一次解决。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2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84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5277元,由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一起大标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从受理到圆满解决仅用了21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时得到了保护。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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