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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谋绑架“小姐”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5-17 10:59:2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袁娟)   自认为“小姐”被绑架勒索不敢报警,三男子肆无忌惮多次绑架“小姐”,向其家人索要赎金。2012年5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灿、何江、张强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8月21日23时许,李灿、何江、张强三人驾驶租来的捷达轿车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某美容院,三人原已预谋绑架小姐搞钱,然后以“包夜”为名,分别将被害人陈某、聂某带上轿车带离吉安市青原区。在车上,张强殴打了陈某并强行搜走二被害人的手机。当车行至昌泰高速公路樟树市服务区时,李灿、何江、张强三人将二被害人带到服务区旁的山上,通过殴打、罚跪的方式逼二被害人每人拿出10000元来,同时搜走陈某包内的一张邮政储蓄卡,并向其逼问出密码。次日早上6时许,三人又将二被害人带至直城泉港服务区旁的山上,令二被害人每人向家人、朋友凑3000元赎金,并将钱汇到户名为曾志的邮政储蓄卡上。后聂某的姐姐将3000元、陈某男友将2000元、聂某老板娘刘燕将1000元汇到曾志的邮政储蓄卡上。由何江开车分四次将陈某、曾志邮政储蓄卡上的现金800元、6000元取出后,三人将被害人陈某、聂某放走。

    2010年9月,三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在深圳作案,得现金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灿、何江、张强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二次挟持他人为人质索要赎金,索取赎金达2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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