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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提出明确要求规范再审案件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2-05-17 11:10: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新哲)   5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召开审监庭、审监二庭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就规范再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袁永新指出,近年来省院审监队伍在人员结构、综合素质上都发生了新变化,为提升审判监督工作质量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再审案件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一定要切实解决好规范化管理问题,将规范化体现在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袁永新要求,再审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承办或插手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不得随意更换已公告了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经庭长、主管庭长批准,并通知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改变开庭日期。庭审时,要严格规范庭审程序,合议庭成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不做与开庭案件无关的事,维护庭审的严肃性。

    袁永新表示,庭长、主管庭长在签发文书时,对合议庭的评议结果持不同意见时,可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一定要就相关需要复议的问题认真讨论,切忌搞形式主义,敷衍了事。若复议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庭长或主管庭长在一周内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院长、主管院长在签发法律文书时,对合议庭的评议结果持不同意见,主审法官应当将该意见及时向合议庭汇报,并由合议庭评议。

    袁永新指出,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不插手、不打听他人承办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评议结果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案件评议及审委会讨论、决定情况。泄露案件评议或讨论、决定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在审限方面,袁永新要求要严格依照三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对于需要领导审批延长审限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如果案件尚未开庭并合议的,一律不准延期。

    袁永新强调,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审监工作则是最后一个防线的防线。今后在办理审监案件时,要推广“八要工作法”,即阅卷要细心、交流要真诚、症结要找准、思路要理清、调查要深入、改判要慎重、矛盾要和解、大局要稳定。审监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省法院“十条禁令”,始终用高标准、严要求对待自己,讲操守,重品行,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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