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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争房上公堂 谁用了我的名额
发布时间:2012-05-21 10:34:5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高琳琳)
为了经济适用房,兄弟二人对簿公堂。弟弟称房子是自己的,哥哥却称自己只是借房子给弟弟居住。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被告二人是兄弟关系。 原告诉称,2002年,哥哥考虑到自己与父母共同居住,住房困难,而且与他人合住一个单元,于是就购买回龙观文化居住区二期项目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了登记,通知可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把该房屋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得知买房人必须按照当时登记的姓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原被告及其父母商定,先用被告名字签署合同,以后再给原告过户。 于是2002年6月25日原告用被告名字与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腾苑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67406元,首付款117406元,剩余25万元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02年7月12日,原告用被告名字与中信实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签署《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房款,此后,原告一直按时还着银行贷款。该房屋的所有相关手续均是由原告办理的,现原告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着该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享有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房屋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限期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以及相关手续都是被告名下,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是经过行政审批的。当时原告着急结婚,居住在此房屋,被告与原告是兄弟,没有强制要求原告搬出去,原告代付房款,被告认可是债务,可以还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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