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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兄妹间能否分割死亡赔偿款
作者:丁友才   发布时间:2012-05-21 13:48:40


    【案情】:

    2012年3月18日谢友在河北矿上因工伤而死亡,由于其家属继父和母亲均过逝,只有哥哥谢其、姐姐谢兰,继兄陈华三人与矿方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款47万元,除丧葬费用及处理此事费用花7万元外,剩下40万元因分割产生纠纷。谢其兄妹主张两人分割,而陈华要求三人均分无果后起诉谢其,谢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陈华的妹妹陈敏申请以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参与分割,但谢其兄妹认为陈敏在其兄妹到陈家时当年出嫁了,且后来无来往,拒绝给陈敏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继兄妹间是否有权参与分割赔偿款,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继兄妹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有权参与分割,但适当少分;第二种意见是不能分割,没有血缘关系,不存在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竹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谢友父母、继父均病逝,且无妻子和子女,只有哥哥谢其、姐姐谢兰,在其9岁时随母与继父生活,进而有继兄陈华及继姐姐陈敏,陈敏在其到陈家时当年出嫁了,虽然继兄陈华当时在当兵,但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且退伍后在谢友未成年时尽了一定扶养义务,故继兄陈华应当分得部分赔偿款。又因谢其无妻子,只抱养一女儿,且劳动能力较差,应适当多分。法院据此调解达成协议:40万元赔偿款,由谢其分得18万元,谢兰分得14万元,陈华分得8万元,陈敏无权分得赔偿款,并当庭履行。评析如下:

    一、死亡赔偿的分割范围。

    死亡赔偿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不属于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是对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抚慰,对此分配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有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首先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对近亲属的界定,不同的法律规定范围不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继承法》第十条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视为同等顺序的亲属范围,因此,近亲属应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是参照《继承法》确定分配人员的顺序。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继父均病逝,没有第一顺序权利人分割赔偿款;只有第二顺序兄弟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了。本案中亲兄弟姐妹只有谢其、谢兰两人,继兄弟姐妹有陈华、陈敏两人,因此亲兄妹和继兄妹四人要求分割该赔偿款。

    二、本案有权分割的权利人。

    亲兄妹谢其、谢兰两人是当然的权利人,但是继兄弟姐妹有陈华、陈敏两人有无权利分割呢?上面谈到赔偿款的目的是给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抚慰,继兄弟姐妹间有无此损害呢?要根据继兄弟姐妹间的感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具有扶养关系确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理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可以分割继兄弟姐妹间的死亡赔偿款。如何确定继兄弟姐妹间尽到了扶养关系,要看对继兄弟姐妹在未成年时是否尽到了扶养和帮扶义务;本案中陈华在继兄弟谢友未成年时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应作为赔偿款分割的权利人。而继姐陈敏在谢友到家时当年出嫁了,因而并不能证明尽到了扶养和帮扶义务,故不能分割赔偿款。本案中有权分割赔偿款的权利人有谢其、谢兰、陈华三人。

    三、分割的份额是否应均等。

分割的份额不一定是均等的,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论,法律保护弱者和付出扶养义务较多的人的权益,对生活困难和被扶养人尽较多义务的人应该多分。本案中谢其生活能力较弱应多分,陈华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未尽扶养义务的陈敏不分。因此,法院经过调解达成了上述协议,调解了结了继兄弟姐妹间的纠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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