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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追尾不避险 货车违令抢道致两死九伤
发布时间:2012-05-22 14:02: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敏 朱冰)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高速公路上行车本来就存在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车辆追尾在日常生活也很常见,但造成2死9人伤这样严重后果的追尾事件却甚是少见。到底如此严重的追尾事件是怎么发生的呢?今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景云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2012年1月31日22时01分左右,在沈海高速(G15)通往福建方向1384KM+700M路段(属浙江省海盐县境内),驾驶小轿车的王某正在第一车道内正常行驶,突遇前方一类似塑料篷布的散落物,于是减速慢行。正是这瞬间的减速慢行,致使行驶在王某后方的小型普通客车司机杨某反应不及,发生追尾事故。 所幸只是车辆受损,车上众人都安然无恙。照理说,在这样万幸的情况下,两司机应该及时将车辆转移至应急车道内,并让车内众人撤离到安全地带,而后拨打110等请求救援。如此这般,后续的悲剧便不会发生。 可惜,司机和众人被这小小的追尾碰擦得失了理智,一时忘了滞留高速公路是多么危险。正是由于缺乏自救和安全意识,让他们与原本可以安全撤离的宝贵八分钟失之交臂。八分钟后,也就是22时10分许,王景云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迎头撞来。 22时10分许,适逢被告人王景云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该处,因被告人王景云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第一车道禁止货车通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先后与客车和轿车发生碰撞。 这一碰撞,撞倒了滞留在第一车道与路缘带之间的大部分人员以及道路养护人员张某,致使被告人王景云本人受伤、三车受损并致被害人张某头、胸、右下肢多部分复合型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张某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李某腹腔积血属重伤;7名被害人轻伤;1名被害人轻微伤。 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五大队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景云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景云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景云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部分被害方所受的部分经济损失等,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上,王景云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一时的粗心大意竟造成了如此惨重的后果。然而,这样的悲剧并不是无法避免,其实事发之时,只要当事人稍有留心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 法官提示,破财是小,生命为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其次,拨打110、120、保险公司等紧急电话并等待救援。再次,在车辆尚可移动的情况下,驾驶员应该找安全地带靠边停车,并在车后200米以上摆放三角牌以警示后面来车,避免更惨重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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