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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母亲一句话 儿子愤而找邻居理论被刀伤
发布时间:2012-05-23 15:05: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国英)
2012年5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陆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鹏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27002.44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2011年5月6日晚21时许,陆滕被刚回家的母亲告知:“邻居陆万生说我们一家人都是贼,你以后不要出去玩。”听完此话后,陆滕跑出家门与坐在楼下乘凉的陆万生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后,陆滕离开。不久,陆滕和几名男子回到家中楼下,与陆万生和陆鹏父子再次发生冲突,双方打斗中陆滕持刀将陆鹏刺伤。陆鹏被家人送至市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364.58元,当晚因伤势严重,转到南昌武警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7264.30元。经法医鉴定,陆鹏为重伤乙级、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0%。 另查明,陆鹏与其妻生育一子,名叫陆政杰(2007年8月26日生),均系城镇户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滕故意伤害被害人陆鹏的身体,致其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滕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鹏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鹏要求被告人陆滕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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