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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邻里纠纷不冷静致人重伤被判
发布时间:2012-05-23 15:40: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因建化粪池与被害人尹某发生争吵,尹某的丈夫回某遂上前与其理论,随后互相殴打。之后尹某去黄某家,与黄某的奶奶王某发生争执,用手推倒王某,致王某撞倒凳子,并将黄某的儿子压倒在地,黄某见状,便用拳手朝尹某的鼻子击打。经司法鉴定,尹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

    另经法院依法组织调解,被告人黄某已赔偿尹某各项损失6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尹某的谅解,被害人尹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乙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罚。鉴于被害人尹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信,依法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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