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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母对女儿刻薄 少女将房款暂存法院
发布时间:2012-05-24 10:58:2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周庆华 魏峥)
少女丽丽因未年满18周岁,其应得的一笔房屋折价款本来应由其母亲代为领取和保管,但丽丽称她最不信任母亲,要求将钱存在法院。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生育了三儿一女,1991年三儿子不幸去世,生前未婚。1996年,刘某夫妇再次白发人送黑发人,二儿子也不幸离开了人世,二儿子生前娶妻杨某,两人生育一女儿丽丽(化名)。刘某的老伴王某也于2006年去世。一家人本该相依为命,但却因家庭纠纷不断,2008年1月,刘某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对其与王某的共同房产依法进行分割。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于2003年取得的房改房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给有继承权的大儿子、女儿及孙女丽丽,杨某无继承权。 2008年3月,刘某以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立即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刘某亦未按调解书规定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的房屋折价款。按法律规定,其他继承人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法官向他们解释后并进行了苦口婆心地规劝,他们均未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刘某不支付其他继承人的房款,到那时再执行房屋折价款就很麻烦了,特别是其中还涉及了未成年人丽丽的利益。慎重考虑后,经办法官便要求刘某将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的房屋折价款存入法院暂存款账户,并通知其他继承人来法院领取房屋折价款。 刘某的大儿子及女儿来法院领取了房屋折价款后,因丽丽当时未年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她应得的份额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母亲杨某代为领取和保管。但此时,丽丽给执行法官写来了一封信,称:“我妈妈平时对我非常刻薄,都是爷爷、奶奶和姑姑照顾我,妈妈连吃饭的钱都不给我……如果法院将这笔钱给她,是完全违背我的心愿的,她是我最不信任的人。”丽丽要求法院不能将钱给杨某。执行法官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考虑到丽丽本人的意愿,便没有将该笔款项发放给杨某,而是提存在了法院,并告知丽丽,待其成年后,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领取此笔款项。 2012年3月26日,丽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领取奶奶王某留给她的房屋折价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支付执行费,但法院考虑到丽丽仍为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经领导审批后免除了丽丽应承担的执行费,直接将款项发放给丽丽,确保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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