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广西那坡县青年黄强因吸毒被判刑后仍恶习难改,出狱后以毒养毒,一边贩卖毒品,一边吸食毒品。5月23日,那坡县人民法院贩卖毒品罪判处黄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进入监狱改造。
2011年11月6日,黄强到靖西县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回来后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同月8日中午,黄强在那坡县总工会门口街上贩卖“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1颗,胡某当即回家吸食;当天下午3时许,黄强又在那坡县电影公司门口贩卖“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胡某7颗,接着在那坡县城百汇超市对面“广州粥王”店旁边贩卖“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1颗。后杨某、胡某和黄强被那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杨某身上缴获其从黄强处购买的“零包”毒品6颗,从胡某身上缴获其从黄强处购买的“零包”毒品1颗。经称重,缴获的共7颗毒品可疑物净重0.12克。经依法扣押、提取送检鉴定所鉴定: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黄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黄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