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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套牌车”难索赔 法官走访调查化矛盾
作者:黄荣恒 李倩 发布时间:2012-05-25 16:46:10
“多亏了法官同志的帮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辖区三里镇男子杨某在签下调解协议后乐呵呵地说,他一边与承办法官握手,一边连声道谢。就在去年年底,杨某开着自家货车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在事故过后,对方肇事的车辆竟被认为是一辆“套牌车”,从而使杨某差点陷入索赔艰难的困境。
2011年11月25日16时许,区某驾驶其所有的四轮农用自卸货车,沿209国道横县入武宣县方向行驶,而杨某则驾驶一辆微型封闭货车由道路西侧的双凤村路口右转弯驶上209国道往横县方向行驶。至国道某处时,区某驾车占道行驶,致使其车左侧车身与杨某的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了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区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而杨某在受伤后被紧急送往了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后杨某为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发挫裂伤,共住院治疗了7天。此次事故导致杨某产生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650.6元。 由于区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而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内,因此杨某向某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区某提出了赔偿要求。覃塘法院受理了案件后,由该院交通巡回法庭黄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被告之一的某保险公司却认为,虽然区某的车在其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但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区某车辆勘验时却发现其车架号与当时承保的车架号码不相符,因此认为区某车辆是套牌车,故此次交通事故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就“套牌车”的问题争执不休,调解工作陷入困境。为了查清被告区某的车辆是否套牌车,法官不辞劳苦地前往交警支队和某保险公司处查证事实,得到确切证据证明区某的车架号是18位数,而由于车辆管理部门录入的车架号码只能登记17位数,因此最后少登记了一个数字。查清事实后,经过法官的不断沟通、引导、协调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耐心分析,以法辩理,最终某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可,肇事者区某也表示理解,误会消除,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杨某得到了赔偿,激动地握住了法官的手连声道谢,于是出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这起让原被告争议不断的案子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和不厌其烦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一直以来,覃塘法院在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注重办案细节,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尽量到案发地去理清焦点、化解矛盾,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普遍欢迎。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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