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争儿子死亡赔偿金 生父“养父”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5-28 09:55:5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周远松)   儿子工伤死亡,生父和“养父”料理完后事,竟然为了赔偿金对簿公堂。日前,通过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牛棚法庭耐心调解,这两名父亲终于干戈化玉帛。

    19年前,杨某某出生在威宁县玉龙乡一个偏僻落后的村寨。五岁时,因家庭贫寒,其父杨某便将其交由杨某先抚养过数年,杨某先还筹集资金为杨某某修建了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2011年11月,在广东省广州市打工的杨某某工伤死亡,杨某先以养父身份赴广州办理相关事宜,领回赔偿金60万元。安葬杨某某及帮杨某偿还债务共用去20万元后,余额40万元被杨某先存入玉龙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杨某与杨某先为分割赔偿金余额发生分歧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杨某先与杨某某不具备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而杨某某与杨某和杨某先两个家庭的关系均较密切,于是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出发点,认真释法析理、说服感化,最终双方互相体谅达成调解协议:剩余的40万元赔偿金由杨某与杨某先各得20万元;杨某先为杨某某修建的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归杨某所有。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