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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性诉讼 助推法治繁荣
作者:高国强 发布时间:2012-05-28 10:16:48
文化的概念极其广泛,简言之,即“以文教化”。她是民族的血脉,人民的精神家园。为此,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重要部署。具体到司法领域,法院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保障者和建设者。所谓“保障”,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谓“建设”,即践行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具有法院特色的法域文化。
换言之,法院文化建设要举“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旗,走“具有法院特色”的路。法院文化,对内离不开法律和法官,对外离不开时代环境和社会认同。无视后者,法院文化就是封闭性的自说自话或自娱自乐;无视前者,法院文化极易走向缺乏个性与民粹主义的极端。因此,法院文化建设要立足于“内外兼修”。做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内部与公众联系、交流的途径是诉讼,与社会沟通、对话的基点也是诉讼。诉讼以听讼方、讼争双方、其他直接诉讼参与者与诉讼效应传播者等多方联动的形式将法院和社会紧密相连。因此,诉讼是连接法院与公众、社会的桥梁,更是实现法院文化“内通外融”的纽带。 反观诉讼现状,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理念、诉讼行为,法院对“情理法”的关系认识,法官对裁判风险的忧患、民众的诉讼欲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化与偏颇。为此,在中国特色的现实土壤和时代背景下,构建一种理性、平和、文明的诉讼文化,对实现法院、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的理念契合与行为互动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本文从诉讼现状中提炼问题、在原因之上提出对策并展望法院文化前景,以期达致诉讼行为的共进与法治理念的大同。 一、现状—问题篇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的中国社会,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社会关系冲突不断。在诉讼领域,面临着“义与利”的冲突,“公与私”的冲突, “法理情”的关系冲突,民众诉求泛化与裁判能力相对不足等各种冲突。“合理冲突”在碰撞与调试之间可以激发诉讼各方的活力,但冲突一旦超出合理界线,可能造成内部诉讼关系与外部诉讼环境的过度紧张。 (一)“义与利”的冲突 以权利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尊重他人权利与承担社会道义基础上合理行使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正,是权利社会的本义。然而现实中,个人权利意识膨胀,义务观念萎缩,社会责任无人问津,“权利本位”的制度设计正遭受“本位主义”的现实冲击。如此以来,不仅造成个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和感情隔阂,违背和谐社会“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内涵,甚至造成民族价值观念和道德风尚的混乱与迷茫。 民众在“为权利而战”的精神自励下,将法律视为“武器”,将诉讼视为“工具”,不惜付出高昂代价,互相争夺超出各自合理界限的利益资源,名为维权,实为夺利。在此过程中,为减少诉讼中的“不利”因素和追求利益最大化,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甚至会违背实体规定和诉讼程序,钻空子、造证据、请吃喝、托关系,无视诉讼过程的规范、透明与公正,一心想实现“胜诉”的诉讼结果。在这样的心理预期下,实现“胜败皆服”也许只是司法裁决者的一厢情愿,实现“信仰法律”、“信任法官”、“信服裁判”更是难上加难。 (二)“公与私”的冲突 提高法律的公认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私权,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诉讼文化的价值追求。然而现实中,“滥用牵连管辖异地诉讼”问题,“以法院名义电信诈骗”问题,普遍存在的“冒名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诉讼欺诈(狭义)”现象,无一不凸显出诉讼行为的非理性及与司法权威、法律尊严的严重冲突。在此,法律已由“工具价值”再次沦为被人非法利用的手段,诉讼也由主持正义的道场变成被欺诈的对象。 “利”与“私”行为的极度偏颇反映的是不同层面、不同方向的问题。如果说“利”反映的是对诉讼程序的漠视和对社会道义的悖反,那“私”反映的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和对诉讼环境的污染。相形之下,后者的危害性更大。当下法院系统正大力提倡提高司法公信力,但笔者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不能仅仅依靠法院及法官的单向作为,而是需要全社会,尤其是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直接诉讼参与者对法律的自觉信守和对司法的必要尊重。 (三)“法理情”的关系冲突 法育人,理服人,情感人。理想的司法目的就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人文情怀的有机统一。但现实中,三者发生冲突、不可兼顾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刑事审判(中院一审案件)中,判决作出之前,被害人家属打横幅、写标语,聚众喊冤、围堵法院,法官在裁判中如何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无视判决中的释法说理,一味渲染情绪、闹诉闹访,案如何结,事如何了?民事审判中,尤其是集体诉讼案件,诉讼群体一方以民生、稳定为由争取司法支持,诉讼另一方以经济政策、当地发展为由争取胜诉,裁判如何兼顾法律、大局与民意?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把法院推向了备受争议与诘难的风口浪尖,把法官推向了多种价值难以取舍与判后风险难以预测的两难甚至多难境地,法官压力重重,刀尖之上谨慎行走! 至此,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凸显:对待情理法,对待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我们该坚持价值多元,综合考量,还是坚持法律至上,兼顾其它?如果法律真实让位于社情民意、公众情感、媒体声音,那法律权威、司法独立及判决的稳定性在哪里?如果法官以一己之力为法律争得了生存空间,但次生问题频发,那法官的考核成绩、个人声誉及人身安全又如何保障? (四)“案多与人少”的冲突 统计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不难得出,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都在逐年增加。这说明诉讼爆炸、案件井喷已不再是局部现象,我国提前进入了诉讼时代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再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法官总数为19.3万 (此数据是指具有审判资格的所有法官,包括但不仅限于具体办案的法官),至此,群众诉讼需求的相对过盛与司法资源的绝对不足已成为诉讼领域的主要矛盾。 之所以在矛盾双方前分别冠以“相对”和“绝对”,是因为群众的诉讼需求过盛多数是理念造成的,但司法资源不足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让为数有限的法官去承办不可预知的多起案件,案件质量与效率难以兼得。而且一旦案件质量出现问题或者“被问题化”,法院还要进行案件修补(比如对发回重审案件、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或司法应对(比如服判息诉工作和涉诉信访工作),如此以来,不但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更造成了法官的“听讼累”,致使部分法官不愿多办案,更不愿办难案。长期以往,极易走向“广收案—难结案”和“一人办多案—多人办一案”的诉讼误区。 二、原因—对策篇 反观如上诉讼现状,无论是对“义与利”、“公与私”问题的总结,还是对“法理情”、“案多与人少”等关系的梳理,都是围绕公众、法官、法院展开的。因此,对如上问题的分析,自然也离不开公众观念错位与意识异化,制度漏洞与法律缺位,法治理念与法院角色定位等方面。 (一)民众观念与意识的因素 从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1875年宪法算起,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至今已走过二三百年的路,而从改革开放算起,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发展只不过三十四年的时间。所以我们总是习惯讲“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路”。从理论上讲,这种提法是有道理的,它反映了制度的优越性,治国方略的合理性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实践角度分析,大量的数据和诸多成果也证明这句话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但问题往往潜藏在快速发展之中,出现在跨越式发展之后,如今民众的诉讼观念、权利意识与法治进程的不匹配性日益严重。 五四运动以来,孔家店被打(倒)之后,诸如仁义礼智信、温良恭谦让等许多优秀的文化传统也一同在国人的观念中陨落。旧的观念被打破,新的民族文化价值迟迟不能重建,迎着依法治国和权利意识的春风,民众在没有领悟“诉讼”、“权利”文化背景和真正内涵的前提下,开始了各行其是。一时间,社会道义旁落、诉讼爆炸、道德滑坡、权利消费空前成为时代的难题与法治的困境。首先什么是权利?权利是一种实践理性,是在履行义务及承担社会责任基础上,对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与实践。因此,权利具有正当、合法、合理及合乎道义的属性。其次怎样对待诉讼?诉讼不是为了“争口气”、“要面子”(比如备受争议的一元钱诉讼现象),诉讼也不是实现个人不合理欲求的工具(诉讼行为不端),更不是被个别人利用、欺骗的对象(诉讼欺诈),诉讼只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必要途径。之所以说“一种”,因为除了诉讼,还有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方式,之所以说“必要”,因为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有诉讼成本意识,诉讼风险意识以及对诉讼的内心认同。 (二)社会制度与法律的因素 对待上述钻空子、造证据、请吃喝、托关系等诉讼行为不端问题,在感化其提高思想觉悟和行为自觉的同时,更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靠制度的力量使那些“欲妄为”的人不敢妄为。对待上述冒名诉讼、以法院名义电信诈骗、滥用牵连管辖异地诉讼以及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不但要利用制度的力量,更要依据法律严厉打击,从而为真正尊重法律、信任司法的理性诉讼人提供更为安全、放心的诉讼环境。 对于净化诉讼环境,法院的行动是对内的。比如“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等,主体都是法官。但仔细分析不难得出,“接受”、“交往”都牵涉到双方主体,没有“请送”就不存在“接受”,没有双方的相互接近,也不存在“交往”,甚至某些情境下,法官存在“被交往”的可能。如此以来,仅仅规范法官的言行举止是不够的,我们的制度、规定在约束法官言行的同时,也要为法官创造“能够公正”、“可以廉洁”的外部环境。不管当事人还是法官,只要“请送”或“接受”,一视同仁、一样处理;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一旦违反规定交往,同等对待、同样担责。从而避免只打“收”不打“送”,只对内,不对外的现象。 对待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的作为也是“苦练内功”。比如提高干警素质、提高裁判文书水平,自觉接受外界对法院、法官的监督等等。这些做法无可非议,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因为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和维护,不单依靠法院,更要依靠包括诉讼当事人、媒体、社会其它部门在内的社会合力。如果老百姓天天接到以法院名义的诈骗电话,如果诉讼双方以假对抗的方式,欺骗法官、法院,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那司法欲想产生“使公众信服的力量” 恐怕只是理想的愿景。在立法动作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想到了为“民生”立法,为“稳定”立法,为“保障人权”立法,唯独没有想到为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立法。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专门法律,严厉打击诉讼欺诈等行为。诉讼文化不仅是“扬善”的,也是“惩恶”的,因为只有惩恶才能更好地扬善。 (三)法治理念与政策的因素 法治理念与司法政策对重塑民众的诉讼观念、引导其诉讼行为、端正其对诉讼结果的认识能起到关键作用。但更为关键的是,要让民众吸收与消化,因为法院文化不是法院的内部文化,而是有关法院的互动文化 。 1.法治理念的内部践行与外部消化。江华院长提倡的“法贵必行”,郑天翔院长提倡的“严法大治”,任建新院长提倡的“执法如山”、肖扬院长提倡的“司法为民”和王胜俊院长提倡的“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路走来,我们的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一脉相承。于是,有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有了“执法如山、融情似水”的李昆仑,有了“情法辉映、曲直可鉴”的陈燕萍,有了“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詹红荔 ,广大法官在理念指引下,积极作为、不断追随。至此,法治理念在内部践行上是成功的。但如此先进、向上的法治理念是否得到了百姓认同呢?“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律观,“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俗语,“信法不如信访”、“上访不如上网”的诉讼观、信访观,着实让人担忧。这同时也说明,我们的司法理念过多地注重了内部认知和践行,而忽略了让老百姓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因此,法院与社会之间,需要更为广阔的平台,进行充分对话和信息流通。 2.司法职业化与亲民化的有机融合。以世界眼光看中国司法,中国司法往往招致司法不够被动和法官过于积极的指责;以中国国情看司法,中国司法须臾不可背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因此,在时代和地域双重语境下,中国司法不该长期纠结于职业化和亲民化,更不能从中做出非此即彼的简单取舍。对此,我们不妨换一种思维,走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之路,即“司法为民”与“民为司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之路。 具体而言,一方面,法院内部要通过改革法官录用机制、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司法水平、薪金待遇和政治待遇,从而提高法院的职业地位和法官的职业水平、职业待遇,让法院挺直腰杆,让法官有底气去践行司法民主。另一方面,司法亲民化要经历从“开门等客”到“出门请客”再到“出门迎客”最后到“客来敲门”的阶段。首先“开门等客”是指被动司法,消极司法;“出门请客”是指走出法堂,便民司法;“出门迎客”是指主动接受监督,阳光司法;“客来敲门”是指群众了解司法之后,理解司法、参与司法、支持司法,由接受司法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司法。从而让群众推动司法职业化,让职业化的司法更好的服务群众。 三、理想篇 (一)诉讼观念:法律必须被信仰 一个为升官发财、封妻荫子供奉神灵的教徒不是真正的信徒,同样,一个将诉讼视为武器(工具),视为手段,视为欺诈对象的公民也绝对不是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法律不能被利用,必须被信仰。信仰法律,不能汲汲于个人利益,而是要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注重修养法律品性。如果说专制社会的“义务本位”是对人性的愚弄与束缚,那在民主社会提倡一种识理相容、知法相让、信仰法律、尊重诉讼的法律义务观念,则是对民主与自由、解放与发展的最佳诠释;信仰法律,不能动不动就拿起法律的武器,拼个你死我活,而是要敬畏法律,让法律成为内心的尺度,划定“为”与“不为”的界限;信仰法律,更不能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不知恶而不作恶,固为善,然,知恶而不作恶,为上上善。在法治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有些领域存在法律漏洞,有些领域直接无法可依,真正的法律信仰者,会尽努力查找漏洞和缺陷,继而提出建议和补充,为健全法律贡献能动守法之智慧。 (二)诉讼行为:公私兼顾、义利并行 权利时代,我们不能要求公民公而忘私,也不允许公民见利忘义。在诉讼行为中实现公私兼顾、义利并行有两种途径: 一是推进公益诉讼(虽然公民个人是否能提起公益诉讼尚有争议,此处公益诉讼做广义理解)。即公民个人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特定的他人利益,将违法行为诉至法院,内含社会道义、担当精神和人文情怀; 二是以自身亲历做诉讼参与人中的证人并自觉履行作证义务。作证难、证人出庭难,一直是诉讼程序中的难题。如果公民能敢于作证、勇于出庭,则是对诉讼乃至法治的最大支持; 三是以正当防卫(为防止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受损)和紧急避险(为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权益免受危险)名义参与诉讼。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遭受现实中的尴尬,久不适用,甚至被搁置于被遗忘的角落,如果公民能将之践行于诉讼,则是司法之幸、法治之幸。 (三)法官:司法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 ” 媒体报端,屡屡出现诸如“学习型法官”、“业务型法官”、“专家型法官”、“学者型法官”、“平民法官”、“爱心法官”等名词。为缓解司法环境的紧张,司法内部努力为法官角色精确定位。笔者认为,法官是一个内涵丰富、底蕴深厚的集体概念,法官应该是司法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即法官既是具有法学背景、法律素养的知识者,又是具有社会责任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行动者,既是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又是具有悲悯情怀和人文关怀的慈善者。总之,法官是学者、仁者、勇者、思想者于一身的集大成者。 此外,笔者想到了“法官尊荣感”,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发展层次从低到高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爱与归属、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分析至此,法官“尊荣感”大致对应“被尊重”的需要。照此逻辑,社会应该为法官解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让法官免受柴米油盐的困扰,应该为法官解除人身安全的忧虑,让法官在正常办案中免受语言攻击甚至人身伤害,这样法官才能感觉到爱,具有归属感,继而产生职业的尊荣感。 (四)法院:从“服务型”向“公益型”转身 司法具有限制公权、解决纠纷、保障私权等功能。当下意义上的“服务型司法”包括便民司法、亲民司法、为民司法,主要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大多是就解决纠纷而言的。而“公益型司法”是在公民理性诉讼基础上,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前提下,法院把重点转移到保障私权上来,以更大的精力做好楼市价格、环境污染、资源开发、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农村土地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等关系民生问题的司法应对工作。法院不仅仅是个人纠纷的事后救济者,更是社会动向与民生前景的未雨绸缪者。 四、【结语】:致法治的青春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一件让无数怀揣法治梦想的法律人欢欣鼓舞的事。法治事业正在步入新的发展机遇期。成果来之不易,尤须呵护与珍惜。因此,法院文化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法治发展之路而开展,坚持务实性与前瞻性、全局性与地域性、共性与个性及内部自觉与外部认同的全方位统一。最后,洁斋祷请,冀蒙嘉澍,祈盼法院文化的甘霖惠及百姓、润泽民心。此为结语,也做寄语 。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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