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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城县五少年组织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28 15:27: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青根)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温昌飞、温腾、黄明、刘稳根、黄颖聪组织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六年、五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1000元。
2011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颖聪(1995年9月22日生)提议将被害人陈某、吴某、张某(被害时未满14周岁)带至江西省瑞金市卖淫赚钱,并出钱租了两辆出租车,于当晚伙同被告人温昌飞、温腾、黄明、黄颖聪将三被害人带至江西省瑞金市。途中,被告人温昌飞、温腾、黄明故意将三被害人的手机拿掉,以防止她们与外界联系。到达瑞金市后,被告人温昌飞即与瑞金市某宾馆老板危菊玲(另案处理)联系好卖淫场所。第二天,黄颖聪以殴打、拍裸照相威胁,逼迫陈某、吴某、张某三人去卖淫赚钱。随后,被告人温昌飞、温腾、黄明、黄颖聪便将三被害人带至瑞金市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后来,张某在瑞金市某宾馆卖淫过程中趁机逃回石城,被害人陈某、吴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2011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温昌飞与被告人刘稳根商量带许某、邓某、王某去外地卖淫赚钱。2011年10月6日晚上,温昌飞借车与刘稳根一起将被害人许某、邓某、王某骗接到县城,当晚温昌飞安排被告人黄明驾车与被告人刘稳根、黄颖聪和刘浩明(作案时未满16周岁)将三被害人带至瑞金市并入住瑞金市五洲宾馆。到达瑞金后,温昌飞即指使刘稳根将三被害人的手机收掉,以防止她们与外界联系。次日上午,被告人温昌飞、温腾赶到瑞金市后,温昌飞即与瑞金市某宾馆老板危菊玲联系,由三被害人到某宾馆卖淫。10月8日下午,温昌飞、刘稳根、温腾、黄颖聪和刘浩明便将三被害人带至瑞金市某宾馆卖淫。后经温昌飞与彭星鑫(在逃)联系,并在彭星鑫的安排下,10月9日晚上,被告人温昌飞、刘稳根又将三被害人带至湖北省武汉市某休闲会所卖淫谋利。被告人温腾、黄明、黄颖聪和刘浩明则于2011年10月9日返回石城。三被害人在瑞金市的卖淫收入1000余元、在武汉市的卖淫收入2900元,均由被告人温昌飞收取,并被上述被告人挥霍一空。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温昌飞、刘稳根、温腾、黄明、黄颖聪被抓获后,三被害人于2011年10月22日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石城。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昌飞、刘稳根、温腾、黄明、黄颖聪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取欺骗、殴打、强迫、说服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被告人温昌飞、温腾、黄明、黄颖聪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刘稳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颖聪在实施第一起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被告人黄颖聪在实施该起犯罪行为时未满16周岁,故对此次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昌飞、温腾、黄明系从犯。五被告人在实施第二起犯罪行为时,被告人温昌飞系主犯;被告人刘稳根、温腾、黄明、黄颖聪系从犯。被告人黄颖聪在实施第二起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该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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